郭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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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前言] 离婚案件作为最普通的民事案件种类之一,也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中最多的一类,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重点。 [案情] 原告郭某某,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被告孙某甲,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法定代理人孙某乙,系孙某甲之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1998年7月10日生育一女孩孙某丙,2004年8月28日生育一男孩孙某丁,自2006年3月开始,被告即在衡水京大精神病医院多次住院,2009年1月开始长期住院。原告与被告自2008年农历2月份开始分居,原告于2009年提出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被告于2009年12月11日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精神残疾人。原告现在被告家中还有下列陪嫁物品:长虹21寸电视机一台、六组组合柜一组、写字台一个、一对单人沙发,一个双人沙发、被褥各六床(其中大褥子一个)。结婚时被告给原告彩礼4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愿意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自理。庭审后,本院向孙某甲的父亲即其监护人询问时,其表示孙某甲无能力抚养两个孩子。原告称双方有共同的宅院一处,卖了12万元,并有一辆摩托车和梳绒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孙某甲的父亲称原、被告二人无此共同财产。 [审判]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未能和好,且被告长期以来患有精神疾病,造成原、被告事实上长期未能共同生活,应当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对于双方婚生子女,本院认为,被告长期住院,事实上无法抚养子女,两个孩子跟随原告生活对其成长更加有利,且原告也明确表示愿意抚养两个孩子,故两名婚生子女以随原告生活为宜。因被告长期住院,无收入来源,原告要求自己担负抚养费合情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现在被告家中的陪嫁物品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对于被告婚前给予原告的彩礼4000元,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及双方的实际情况,由原告返还给被告1000元为宜。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其未能提供其所说的共同财产存在的证据,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 2、婚生女孩孙某丙与婚生男孩孙某丁由原告郭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3、原告现在被告家中的下列陪嫁物品:长虹21寸电视机一台、六组组合柜一组、写字台一个、一对单人沙发,一个双人沙发、被褥各六床(其中大褥子一个),由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4、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被告彩礼款1000元。 [评析]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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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离婚,原告,被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