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石家庄长安网 >> 法治建设

采取四项措施,强化特殊人群管理

2013-09-02 00:00:00     稿件来源:

  晋州市司法局对特殊人群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科学、文明管理,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及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和重性精神病人在犯罪类别、自身性格、文化水平、主观恶性、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认真了解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和帮教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

  为强化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工作,制定《晋州市特殊人群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了晋州市特殊人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调整各乡镇特殊人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充实特殊人群管理队伍。由原来乡镇综治办主任为组长改为乡党委书记为特殊人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乡镇综治办主任为副组长、司法所所长为办公室主任、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为小组成员。司法所人员落实了由司法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增加了15个公益岗位,大大健全了特殊人群管理队伍。

  二、规范审前调查。

  在特殊人群的管理上,进一步规范社会审前调查,通过沟通协调,对适用非监禁刑的人员必须作审前社会调查,由帮教小组、司法所和司法局三方把关,公正评估,按时送达;在与检察院的协作中,我们积极配合检查指导工作,及时报送信息和人员档案,经常通报工作情况,并陪同检察院监所科人员到司法所检查指导工作。在与公安局的沟通衔接上,我们共同出台了《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的衔接办法》,规定了时限和送达方式,调查工作开展顺利。

  协助晋州市人民法院做好外县市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接到晋州市人民法院刑庭关于外县市拟判非监禁刑通知后,主动与外县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联系,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协调工作。受到了晋州市人民法院的好评。

  三、加大衔接力度

  针对在特殊人群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该局在实际工作中,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在交接过程中实行“六见面一告知”既由司法局牵头,法院(监狱)、司法所、村委会、监护人、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六见面当场签字交接,并告知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村干部验明交接对象身份(看身份证、看人、拍照片),确认交接文书。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当面询问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服从法院判决,是否上诉。当场对社区矫正人员和监护人宣告入矫后关于学习、汇报、劳动、请销假、电子监控规定等注意事项,以及相关监护人责任义务。交接完成后,由司法所长和村干部领回,并马上安排办理电子监控手续和到派出所报到。

  对于监外执行中精神病罪犯交接,同监狱协商,把犯人直接送指定的精神病医院(一般都送省第一医院),办理交接手续。并要求具保人办理电子监控手续,并宣告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有关精神病管理的注意事项。

  四、创新管理制度

  为特殊人群建立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根据其自身情况严格日常管理,坚持“八个一”制度:一周一次口头或电话汇报,一月一次书面汇报,一月一次集中学习教育,一月一次社区服务,一月一次个别谈话,一月一次考核评审,一年度一次评审总结;今年上半年,组织集中教育231人次,个别谈话教育173人次,进行心理辅导136人次,组织社区服务256人次。

  实行电子定位,加强监管措施。制定了《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各司法所安排每天两次查看电子监控平台,司法局安排专人八小时监控,及时掌握和处理矫正对象的越界、关机、活动轨迹、思想状况等情况,充分发挥了网络的管理作用,有效提高了监管、帮教、心理矫正等工作效率,防止脱管漏管。凡发现异常警告的,第一时间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家属和村干部,及时查找行踪,基本达到了异常警告不过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制定重点人口管理措施,对吸毒人员实行重点人口重点管理,建立重点人口管理档案,落实重点人口管理责任,做到发现一人列管一人,不漏管,不失控。对辖区有吸毒记录的人员定期进行复查、尿检,发现吸毒及时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戒吸戒毒工作,开展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帮扶,巩固戒毒效果,提高戒断率。对吸毒的重点人员全部实行了强制戒毒。

  建立帮扶机制,在全市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14个,进行教育、培训、救助;对部分家庭生活困难的,协调民政、乡镇政府等部门给予相应救助,帮助解决生活困难。2名刑释解教人员参加蓝天职业技能培训。

  通过健全组织领导,规范审前调查,加大衔接力度,创新管理制度,该局特殊人群管理工作实现了无漏管、无脱管、无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步入规范化轨道,有效地预防特殊人群的犯罪。

关键词:晋州,司法局,犯罪,管理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主管单位:中共石家庄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序号:冀ICP备09024425号-27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