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少年的滑板之痛
□薛瑜涵 妈妈为12周岁的小明购买了电动滑板车作为生日礼物,小明很是喜爱,经常在小区里玩耍。一个周末,小明骑上心爱的滑板车去找附近的同学玩,一路上左顾右盼,感受如风般的自由,突然停靠在路边的车辆(驾驶人为安某)左前车门打开,小明躲闪不及,摔倒在地。起身之后小明觉得左手腕疼痛不已,于是紧急联系妈妈。妈妈赶到后报警,并将小明送至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为次要责任,安某为主要责任。小明经医生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后小明将安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方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安某存在开关车门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为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其对小明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小明有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过错,为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其自担30%的责任。 析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这些滑行工具速度快且无制动装置,一旦遇到突发情况难以紧急制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为了自身安全,骑行人应选择远离人员集中的公共场地,避免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安全隐患。对于未成年人驾驶滑行工具的,家长应尽到监护职责,提高安全意识,切勿让孩子单独在道路上骑行。本案中,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看护的情况下,独自骑行滑板车上街的行为极具危险性,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发生事故,小明自身及家长均存在过错,应负担部分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本案中,突然停靠的车辆驾驶人安某,没有尽到司机的注意义务,在开车门时没有注意周围来往人员情况,致使骑滑板车的小明摔伤。因此,车辆驾驶人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如何分配、承担责任,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范,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本案中,尽管未成年人小明是受害者,但是其对于事故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归属自身的责任。以此为鉴,提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学习相关的法律规范,知法学法守法用法,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共同守护平安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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