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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疯狂打赏女主播,妻子能否要回钱款

2025-04-07 10:54:15    稿件来源:河北法治网

□天高

如今很多人都喜欢看直播,并通过“打赏”的方式支持自己喜欢的主播,争当“榜一大哥”,甚至有人为了讨主播的欢心,瞒着配偶“一掷千金”,这样打赏出去的钱,配偶能要求返还吗?

张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近几年,李先生沉迷直播,在某平台认识了主播小曾,为向其示好,瞒着妻子在小曾的直播间里疯狂打赏,一跃成为“榜一大哥”。二人从线上聊到线下,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李先生在与小曾确定关系后,继续为其疯狂打赏。据统计,李先生在直播平台为小曾消费1000多万个虚拟币,小曾实际收益折合人民币50万余元。二人确认关系后,李先生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小曾100万元。

张女士发现异常后,以李先生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曾返还打赏款、赠与款等各类款项。

最终,法院酌情判令小曾返还银行转账的100万元及部分打赏收益。

析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对于银行转账部分,李先生在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与小曾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其赠与钱款,其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应予认定无效,小曾应返还因此行为取得的财产。

对于直播打赏部分,观众、主播分别通过直播平台自主注册和签约,三者形成特定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观众使用虚拟道具进行打赏不仅会产生不一样的特效体验,也会获得主播应邀进行的特定表演、特别关注、其他观众的认可,以及自我的心理满足等,还可能获得诸如账户升级,成为直播间管理员等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并向主播进行打赏的行为具有消费性质。

结合李先生存在向多人多次打赏的记录,法院认为李先生与小曾确认关系之前,李先生向小曾的打赏行为应属消费行为,不予退还。在二人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李先生向小曾打赏的数额已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法院酌情确认小曾返还部分打赏所获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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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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