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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平台售卖游戏“外挂” 当心触刑律

2025-03-24 09:58:17    稿件来源:河北法治网

赵婷婷

2022年夏天,刘某某在网上发现有人在出售某款游戏的“外挂”,尝试购买后发现使用“外挂”可以在游戏中实现透视、自瞄、子弹自动追踪等效果,于是主动跟对方商量以200元的价格成为其“外挂”代理,以较低的价格从其手中购买“追综”等42小时“外挂”,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售卖,从中赚取差价。

2023年3月,刘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2月,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2月2日,法院审理中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认定刘某某构成本罪,依法作出判决,追缴了其违法所得。

析 法

游戏“外挂”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及系统产生影响,“外挂”使用时只有进入原游戏,然后通过“外挂”程序进入游戏才能达到效果,即“外挂”系统必须依附于原游戏程序而存在,使用“外挂”的游戏玩家并非是为了获得该游戏的另外传播途径,只是增强了游戏的体验感。大部分玩家还是能清楚认识到“外挂”程序是一个破坏游戏平衡的东西,而且使用“外挂”的玩家数量不是很大,同时对其余正常玩家不会有错误导向。游戏“外挂”满足了一部分“又菜又爱玩”的玩家的需求,而游戏公司之所以希望杜绝“外挂”,往往是出于维护游戏运行的公平和玩家体验感,而非对其游戏软件著作权、特别是其独创性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游戏“外挂”是否能够认定为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型犯罪,可以对游戏“外挂”的类型、运行模式等进行区别分析。通过实践对比来看,游戏“外挂”分为辅助性“外挂”与破坏性“外挂”。辅助性“外挂”一般称为“插件”,其对游戏的功能性、流畅性等不会产生破坏性的影响,也不会干扰游戏程序的正常运行,而是模拟鼠标或键盘的操作,就像“雇了一个机器人替玩家玩游戏”,这种类型的“外挂”功能也在游戏程序官方可接受的范围内。对于此种类型的“外挂”虽然也是侵入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实际上未对系统的程序产生控制等,可以不适用刑法处罚。

对于破坏性“外挂”,往往“外挂”程序运行是通过在游戏中用封包和抓包等工具截取用户端与游戏服务器之间的传输数据流,修改发往服务器的反馈数据封包,进而达到远远超出系统本身设定的效果。这些“外挂”系侵入型,其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后,轻则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运行方式产生干扰,重则直接控制游戏进程与结果。对于此类“外挂”的制作、销售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提供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罪论处。本案中,刘某某售卖的游戏“外挂”在使用过程中影响了原游戏系统的正常运行,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犯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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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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