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石家庄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举案说法

社区矫正对象无视监管被撤销缓刑重新收监

2024-04-02 10:09:26    稿件来源:河北法制网

河北法治报讯 (乔凡)被判处缓刑的刘某本可以于2024年5月社区矫正期满恢复自由,却在缓刑考验期间多次以身试法,最终被收监,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2019年4月26日,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定位手机多次关停机,经督促仍未开机,被保定市清苑区司法局警告一次,后又因未请假私自外出被清苑区司法局警告一次。面对两次警告,刘某仍然恣意妄为,后又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清苑区检察院据此建议司法局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24年3月,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撤销对刘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缓刑等于“自由身”吗?当然不是。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缓刑不等于无限的自由,缓刑期间仍然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在社区矫正期间无视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规定的约束,为所欲为,将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社区矫正对象要遵纪守法,时刻警醒自己,不要触碰社区矫正的“高压线”,珍惜机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关键词: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石家庄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序号:冀ICP备09024425号-27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