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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因车祸去世 过继给他人的儿子能否分得赔偿款

2024-03-13 10:44:27    稿件来源:河北法制网

□ 河北法治报记者 张乔

老胡有两个儿子,其大哥因为腿有残疾没有结婚,无儿无女。为让哥哥老有所养,不孤苦无依,老胡就把10岁的大儿子大胡过继在大哥名下。协议写明,大胡对大伯生养死葬,继承大伯所有遗产,对老胡则不用尽赡养义务。

转眼30多年过去,大胡在大伯操持下结婚生子,从未对老胡尽任何赡养义务,即使老胡生病住院,大胡也未掏过一分医疗费。2023年,70岁的老胡在骑自行车时被一辆汽车撞伤致死,获得一笔赔偿金,大胡要求与弟弟小胡平分。小胡则认为哥哥已经过继给大伯,其不应该得到这笔赔偿。两兄弟为此反目,小胡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已经过继给大伯的哥哥是否有资格分得这笔赔偿金。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

王律师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能够认定大胡与大伯存在有效收养关系,大胡便没有资格分得这笔赔偿金。

首先,“过继”是民间基于传统宗族观念发展形成的一种习惯,一般为没有子女的人收养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维持香火,该习俗于早年在民间广泛存在,大家也普遍认为“过继”后的子女与亲生父母再无任何关系。

其次,“过继”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收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其与养父母之间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最后,本案中大伯接受并抚养大胡的行为属于收养行为。如能够认定大胡与大伯存在有效收养关系,同时综合考虑本案中大胡并未赡养其生父老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大胡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与大伯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大胡对其生父老胡被撞死而获得的赔偿金不再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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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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