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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捡拾尚未燃放的爆竹受伤 谁该担责?

2024-02-27 16:23:28    稿件来源:河北法制网

□ 河北法治报记者 张乔

春节期间,许多孩子喜欢燃放美丽绚烂的烟花鞭炮,可是他们不知道,燃放、捡拾烟花爆竹等行为都隐藏着危险。10岁的小小(化名)就是因为捡拾一枚尚未完全燃放的爆竹而被炸伤了双手。

春节期间,小小所在小区有许多居民偷偷燃放烟花爆竹。今年正月初二的晚上,陈庆(化名)将偷偷买来的烟花爆竹搬到小区空地上燃放,吸引了小小在内的许多小朋友来观看。陈庆燃放一个“二踢脚”时,“二踢脚”在空中没有爆炸就落在空地上。小小看到后,十分兴奋地上前捡拾,“二踢脚”却爆炸了。小小躲闪不及,双手被炸伤,被及时送医治疗,花去医疗费9000余元。

小小父母觉得陈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让小小受伤,其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陈庆则认为,当时在小区燃放爆竹的并非只有他一人,小小捡拾的这个爆竹并不一定是他燃放的。小小受伤,是小小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与他无关,故不同意进行赔偿。双方一直争执不下,小小父母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小小受伤,陈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耿旭彦律师。耿律师认为,这起案件涉及四个法律问题:

一、陈庆对小小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的侵权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小的父母需提供证据证明小小是被陈庆燃放的爆竹炸伤的,例如公安部门询问笔录、案涉现场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在占有和使用时应尽到妥善管理义务,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陈庆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存在过错。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陈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内燃放“二踢脚”,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他人受伤的后果。况且,陈庆燃放的“二踢脚”在空中没有爆炸就落地,其应当明知或可以预见到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及时阻止他人捡拾,未尽到安全注意及谨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烟花存在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侵权责任,即无论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在认定产品责任时,受害人只需证明产品具有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损害,缺陷产品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无需证明生产者具有过错。

本案中,小小的父母可申请对案涉爆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为缺陷产品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除这三种免责情形以外,生产者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销售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才能经营(零售)。如果销售者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者其销售产品属于“三无”产品,或者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未成年人,则可认定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为保证受害人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耿律师建议可以同时要求爆竹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有证据证明其在销售案涉烟花过程中并无过错,可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三、小小自身的过错及父母的监护责任

小小在此案事故发生时只有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空中未燃爆就落地的“二踢脚”存在危险应有一定的认知,但其前去捡拾,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存在一定的过错。小小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明知春节期间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但对未成年人疏于安全教育,小小捡拾时未在场或未及时发现并阻止,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小本人及其监护人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四、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职责

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维护小区内秩序,保障小区内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案发时,小区内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耿律师称,该案具体的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大小比例,需要由案件管辖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当事人过错程度,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因果关系等,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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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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