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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场内被人撞倒受伤 谁该担责?

2024-02-09 10:18:56    稿件来源:河北法制网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王先生带着儿子小虎(化名)到郊区一家大型滑雪场中的冰雪场地游玩。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小虎和王先生进入场地准备登上雪地坦克车时,李某驾驶的雪地坦克车冲向他们,小虎被撞倒受伤。王先生把小虎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小虎腿部骨折,前后共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事发后,滑雪场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

王先生要求李某和滑雪场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李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应是三方共同原因导致。滑雪场设置不规范、管理不善,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小虎属于自甘风险,小虎的父亲王先生存在监护不当问题。滑雪场认为已经在场地内张贴了注意安全标志,并在滑雪者领取坦克车时讲解了滑雪时的注意事项,其不应该担责。

三方各说各的理,事情却得不到解决。王先生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小虎受到的伤害,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阳。

陈律师认为,此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且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具体承担比例分析如下: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需要结合案发时李某的驾驶行为是否尽到安全、合理驾驶义务,对可预见到的事故发生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等情况,酌定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该项活动本身具有的风险性。要根据其在参与雪地坦克车娱乐项目前,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等情况,酌定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滑雪场作为娱乐场地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案涉娱乐项目驾驶风险及对该场所实际情况的预知和认识应较一般消费者更充分、专业,其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减轻损害的发生,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酌定其承担侵权责任比例的关键。

综上,行为人(王先生、李某)、经营者(滑雪场)对于此次事故发生,都存在承担事故责任的可能,事故责任比例尚需结合各侵权人的具体行为和过错程度进行明确。

陈律师在此提醒,各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提高服务和风险意识,切实保障场所内参与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各活动参加人在参与享受活动的同时,要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尤其对高危险活动更要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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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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