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石家庄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举案说法

雇主为雇员购买的意外险赔偿金可抵扣雇主责任赔偿款

2023-07-14 16:03:17    稿件来源:河北法制报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通讯员 李瑞霞 张建伟

闫某驾车带着雇员闫某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与张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张某的车辆撞到吴某的车辆,此次事故造成闫某车辆上的乘车人闫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事故闫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闫某赔偿闫某某的亲属80900元,其为雇员闫某某投保意外险的保险公司赔偿100万元。张某、吴某两人车辆的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闫某某的亲属507420.94元。闫某某的亲属主张因此事故造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80313元,而闫某赔偿的80900元远远不够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闫某继续赔偿剩余部分损失591992.06元。闫某则认为其为闫某某投保的意外险获保险金应抵扣其应赔偿的数额,自己不应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闫某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闫某无论是作为雇主还是侵权人,都应当对闫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闫某某亲属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为1180313元,根据遵循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闫某某亲属已从闫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款共计1080900元,闫某虽然不是案涉保险合同利益的直接享有者,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闫某出资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乘车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及时获得赔偿,以减轻或者相应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且闫某某的亲属已获得赔偿款1080900元,金额已远远超过其主张闫某应赔偿的591992.06元,不存在差额损失,依据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和公平原则,闫某不应再另行支付赔偿款,故判决驳回闫某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论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都属于侵权纠纷,要遵循填补损害的宗旨,故根据补偿原则,无论从哪种渠道获取救济,对于受害人雇员而言,只要能够弥补损失即可;雇用活动作为一般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本案中的闫某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一方面能降低自身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及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该条第六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同时,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雇主为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其对雇员具有保险利益。当雇员发生死亡、残疾等情况时,雇主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并赔偿损失,雇主为分散或转移风险作为投保人,以雇员为被保险人,同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由雇主负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由雇员或其家庭成员受领,雇主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应相应扣除。具体到本案而言,闫某为其雇员投保意外险并支付相应保险费,现闫某某的家属基于上述保险获得赔偿,理赔款应当冲抵闫某应承担的雇主责任。尽管雇主不是案涉保险合同利益的直接享有者即被保险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给付保险金,但是并不妨碍其从保险合同利益直接享有者的雇员之获益行为中间接受益,即相应免除自己本该对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法律对于保险金是否抵扣雇主责任赔偿款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抵扣更符合公平原则,也更有利于保障雇员权益。

关键词: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石家庄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序号:冀ICP备09024425号-27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