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石家庄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对话代表委员

对话全国人大代表齐秀敏——行政公益诉讼增加群众生活安全感

2023-03-08 16:10:28    稿件来源:河北法制报

□ 河北法制报记者 王智勇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带去了多个建议,内容涉及司法改革、法律条款修改、中小学思政课建设等内容,其中一个建议是关于行政公益诉讼。记者就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的建议对齐秀敏进行了专访。

记者:行政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一项职责,以您的视角看,这项职能的意义有哪些?

齐秀敏:行政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是2017年6月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新的设计,与该制度的新颖性相适应,必然产生一系列新的司法实践,乃至于法律上的概念。

我在会前调研发现,各级检察机关都特别重视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以邢台市两级检察机关工作为例,聚焦广泛,而且具体工作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不少案例被评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典型案例。

记者:我看您这次的建议,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关注到未成年人走失。您作为一名法律专家,如何看待该中关于未成年人走失的这些规定?

齐秀敏:我在基层走访中发现,一个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两年接受走失儿童求助警情数十条,大部分儿童走失案件发生在大型商超等场所。

为减少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走失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及相关经营者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

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有规定就应落实到位,但实际上多数大型商超、车站、医院等场所,没有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设置安全警报系统,有的经营者甚至都不知道有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还规定,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虽然已经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但没有明确规定职责分工,这就易导致各个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相互推诿,使得设置安全警报系统无法普及。

记者:您在建议中,提出了将成熟的行政公益诉讼助力未成年人保护搜寻的做法在全国范围推广,请您详细介绍一下您的建议。

齐秀敏: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及通过公益诉讼前置的告知义务,如诉前检察建议等手段,对行政主体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进行合法的、必要的干预,以实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内丘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一个很好的探索。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责任中,法律已经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却没有明确规定职责分工。内丘检察院主动履行监督职能,与相关单位共同制定了《关于落实大型超市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的办法(试行)》以及《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应急预案》,先后破解监管责任主体不明和相关安全警报系统缺乏统一标准两个监督瓶颈问题。通过现场演练,在短时间内搜寻到走失未成年人,效果显著,使大型商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不再是躺着睡觉的条款。以上做法充分显示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效能,使行政职能部门履职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化。

根据内丘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我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以个案线索为突破口,将成熟的行政公益诉讼助力未成年人保护搜寻的做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加大行政公益诉讼宣讲力度,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制定相应程序规则及实施办法。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落实制度、依法履职,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也体现公益诉讼凝聚各方合力、促进系统治理的独特制度价值。

关键词: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石家庄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序号:冀ICP备09024425号-27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