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木器厂存在劳资纠纷
男子故意放火烧厂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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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责令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452144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人李某系井陉县某木器加工厂的经营者。被告人罗某因与该木器加工厂存在劳资纠纷,于2018年2月15日17时22分,驾驶自家摩托车从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娘子关镇坡底村租住处出发,沿井阳公路,途经娘子关村、地都、西梁洼、蔡庄、天长镇新桥,再沿307国道来到山北村该木器加工厂,先用工具手钳将该厂南侧围墙墙头铁丝网剪断,后翻墙跳入厂内,将该厂生产车间摄像头方向扭转,放火将车间内生产资料点燃,致使两间厂房、生产材料、生产机械、家具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45214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采用放火的极端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自愿认罪,系初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由于被告人罗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最近,该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罗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被告人罗某因与木器加工厂存在劳资纠纷,采用放火的极端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仅犯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毁了自己的人生,而且还赔偿受害人巨额经济损失,倾家荡产,毁了自己的家庭。由此可见,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或对他人产生不满情绪时,应当吸取罗某的沉痛教训,注意控制自己的行为,通过理性的或法律的方法进行解决,切勿出于报复心理、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故意毁坏公共或私人财物,以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到法律的惩罚,害人更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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