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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贼疯狂作案受刑罚
收赃人贪图小利陷囹圄

2018-08-21 18:16:53     稿件来源:

  一个是偷车贼,疯狂盗窃电动三轮车25辆,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一个是收赃人,低价收购被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加价卖给他人获利,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谢某某犯盗窃罪、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落下法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年底,谢某某分别在晋州市乡镇卫生院、小区、农户门口、田间地头等地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工具将电动三轮车锁开关拧开,盗窃电动三轮车25辆,然后以500-1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高某某,得赃款两万元左右,赃款已挥霍。高某某收购谢某某偷来的电动三轮车后,以每辆电动三轮车加价300-500元不等的价格卖到栾城区某村,得赃款九千元左右,赃款已挥霍。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十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予惩处,其犯罪所得应予追缴。被告人谢某某曾于2011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刑七年,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某某曾于2011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该二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谢某某、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原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某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予以确认。上诉人谢某某上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有些人贪图便宜,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帮助销赃,此种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前通谋收购其盗窃的赃物,则应以盗窃罪共犯论处。因此,人们需要购买物品时,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购买,并索要发票,千万不要贪图便宜知赃买赃,更不能为了非法获利而与盗窃犯通谋买赃,否则,触犯法律,必将承担罪责。(霍晨光王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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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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