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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同乘人甩出车外,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2018-08-21 18:16:53     稿件来源:

  稿件来源:新乐政法委

  【案情概要】2017年12月14日18时30分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新元高速公路元氏方向行驶,至244公里+512米处,与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同向刮擦,小型轿车失控撞右侧护栏,重型货车撞右侧护栏后进入边沟侧翻,重型货车乘车人李某被甩出车外边沟,被随后翻入边沟的重型货车及该车所载货物砸中致死,驾驶人王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交强险条例》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赔偿对象系“本车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乘车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由于时空条件的变化,如果死亡结果系甩出车外后又因本车碰撞、碾压造成,则可以由本车乘客身份转化为交强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

  【法官点评】《交强险条例》所称的“本车人员”会因特定时空条件发生变化,事故发生的过程是由几个因果关联的情况在不同的时间段相继发生,因而刘某被甩出车外边沟,其身份发生了质的变化,被随后翻入边沟的重型货车及该车所载货物砸中,导致其即刻死亡,法院综合案情认定刘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符合交强险设立本意,有利于保障受害人亲属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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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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