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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四男子均被判有期徒刑

2018-08-13 15:56:07     稿件来源:

  来源:河北法制网

  李忠勇甄晓霞

  两次出国购买枪支弹药并携带入境,购买枪械配件自行组装枪支,贩卖枪支给多人……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某非法持有买卖枪支弹药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受审的还有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李某、张某和宋某。

  被告人胡某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被行政拘留15日。2015年至2016年初,胡某曾两次到某国购买枪支、子弹并携带入境,还多次购买枪械配件自行组装气枪。公安民警抓捕时,从胡某身上搜查出手枪一把、子弹28发,在其住处搜查到军用手枪一把、子弹690发。2017年2月20日,胡某在井陉县孙庄、冶里村路边用气枪打野鸡时被查获,所用枪支为购买零部件组装而成;同年7月6日,民警在胡某存放在某洗煤厂的一辆汽车上,搜查到一把组装气枪。

  法院审理查明,除此之外,胡某还犯有合同诈骗、诈骗等重大犯罪事实。2011年8月1日,胡某伙同蔡某与河北某工程机械销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首付款8万元购买装载机两台。收到首付款后,胡某二人将两台装载机转卖后逃匿。同年12月23日,胡某与井陉县的樊某签订融资变更协议书,约定由胡某接手樊某公司的一辆挖掘机和一台破碎锤,胡某支付挖掘机首付款21万余元,分36期每期交纳租赁费2万余元。机械设备交付后,胡某仅支付5万余元,承诺尽快付清首付款并按月履行合同。然而,胡某却将机械设备转移至山西省昔阳县境内,拆除定位系统后将这两台机械设备转手给他人,获利后逃匿。2015年5月,胡某以能开发票为名,与韩某、刘某(另案处理)等人诈骗受害人王某26万元“开票费”,和韩某、刘某等人分赃后逃匿。

  被告人张某是山西人,是某煤场的负责人。1996年至2012年间,因犯流氓罪、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两次被判处拘役,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与被告人胡某熟识,得知胡某经常出国购买枪支,便让其代买枪支和子弹,还让胡某帮忙组装过气枪。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让煤场股东康某交到山西省昔阳县公安机关长枪、手枪各一把及手枪子弹23发、长枪子弹24发。

  被告人李某是张某的司机。2017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在昔阳县某煤场张某办公室内搜出猎枪一把、子弹2发,此猎枪和子弹是李某私自放置在张某办公室内的。同年8月29日,李某在明知张某是网上追逃对象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拉张某至山西省运城市一家宾馆,并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张某开房,帮助张某逃匿。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李某于同年8月3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宋某是山西省昔阳县人。宋某与被告人胡某认识,于2017年从胡某处以5万元价格购买银色手枪一把、子弹50发。同年7月6日,宋某到昔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井陉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胡某行为构成非法持有、买卖枪支弹药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张某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买卖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持有、买卖枪支弹药罪。同时,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他人签订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胡某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对胡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退赔被害单位和个人142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明知张某是犯罪在逃人员而作假证明窝藏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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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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