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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讨债非法拘禁 害人害己终被判刑

2015-12-15 12:08:45     稿件来源:

  为讨要货款,被告人赵某和张某走上了“自力救济”道路,雇佣社会人员,将受害人的妻子和儿子拘禁,终害人害已,被遵化法院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的丈夫张某(已判刑)通过曹某向遵化市某厂供煤,多次供货未能收回货款,为追讨债务,1999年2月17日晚7时许,张某雇用宋某等人驾车来到曹某前妻家中,将其前妻和儿子强行挟持至廊坊市某地关押,3日后将其前妻放回筹钱。此后张某等人多次打电话与曹某联系要钱均未果,因担心宋某等人伤害曹某的儿子,张某与赵某将曹某的儿子从宋某等人手中接走,后张、赵二人多次变换拘禁地点。1999年5月下旬,宋某等人(被追逃)为自已得到赎金,将张某的儿子绑架,迫使张某夫妇用曹某之子换回自己的儿子。1999年5月30日,曹某的家人以25000元现金将孩子从宋某手中赎回。2011年8月24日,赵某到廊坊市广阳公安分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赵某系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故判处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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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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