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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拒绝尸检 法院判决担责三成

2015-12-15 12:08:45     稿件来源:

  日前,崇礼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判决车主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和限额内赔付死者家人各项损失63473.20元,死者家人在过错范围内自行承担27202.8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8月5日,李某甲(长子)陪其母亲王某某到张家口市看病。当日早上7时40分许,二人乘坐的孙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郑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之后,王某某先后被送至崇礼县和张家口市两家医院救治,并于当日返回家中,两家医院也未出具相关诊断证明。次日晚上,王某某在家中死亡。王某某死亡后,因家人不愿违背当地风俗,拒绝法医对王某某尸体进行解剖。因王某某本身患有心脏病,对于其的死亡是否完全因交通事故所致无法确定。本次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郑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为李乙,事故发生前,李乙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某的配偶和次子将郑某某、李乙、孙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

  在庭审时,二原告称:王某某的死亡完全是交通事故所致。在县医院救治时,医院看到王某某伤情严重,拒绝收治并建议到张家口市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救治,在市医院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后,表示无力挽救王某某,在此情况下,不得不将王某某接回家中。之所以拒绝尸检,主要是不愿违背当地风俗。

  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在庭审中关于医院无力挽救王某某而不得不接回家中,王某某的死亡完全是交通事故所致的陈述,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进行佐证,而且王某某家人拒绝尸检,导致王某某是否完全因交通事故死亡无法确定。造成这种结果系本案原告拒绝尸检所致,原告客观上存在过错。事故发生前,王某某由其长子陪着到市里看病,次日死在家中,死因虽无法查清,但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也不会被送往离事故发生地较近的县医院救治,而且在送到市里的医院后也没有做有关心脏病方面的检查就接回家中,显然不符合常理,由此可见,王某某死亡的结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基于此,根据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原被告应各自承担30%和70%的责任。事故发生时,郑某某所驾驶的李乙的车辆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法律规定,李乙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保险合同的性质、范围和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不足部分再由李乙所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性质、范围和限额内和李乙、孙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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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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