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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区法院成功调解 30人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并圆满执行

2015-03-19 15:42:25     稿件来源:石家庄法院网

  “我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欠职工的工资是不对,但我的确也有自己不得已的苦衷,裕华法院充分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不仅解决了我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问题,还将别人欠我多年的欠款追回来。我今天给咱们的民一庭和协调处送来锦旗,就是觉得‘秉公执法勤政为民’是对咱们裕华法院的真实写照。送这个锦旗也是实至名归。”田某说,2006年田某的公司进行改制,公司内的职工也随着公司的改制被分配到了不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后来因企业的经济效益逐年下降,田某的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2010年初田某的公司便陆续出现职工迟到、早退,不来上班也不请假的现象,并愈演愈烈,更有甚者直接到别的公司上班,但又不与田某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在这期间,公司也曾采取多种措施整顿纪律,要求职工按时上班,但这些职工至今未回田某的公司上班。2012年因外债追不回来,公司效益较差,无力支付30名职工的工资以及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为维护合法权益,30名职工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田某公司应支付30名职工2010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生活费。并为职工补缴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而30名职工所主张支付的加班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取暖费等,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田某公司与职工均不服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双方分别诉至裕华法院。一方面职工认为公司应当按月给员工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应当给予职工年休假及取暖费福利待遇以及应当报销已发生的差旅费。公司长期拖欠职工工资,不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田某公司认为因公司效益不好,职工待遇较低,职工便迟到、早退、旷工,长期不来上班,甚至直接应聘到其他公司工作。双方现虽有名义上的劳动关系,但职工已不再为公司实际提供劳动,因此,公司不应支付职工待岗生活费,同时更不应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

  裕华法院民一庭庭长高云经审理查明,30名职工系田某公司的员工。公司自2010年6月起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员工工资至今;自2011年6月停止为30名职工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自2012年4月停止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自2006年一直未给予职工带薪年休假、拖欠职工应享受的4年取暖费等福利待遇及已代扣住房公积金而未按时缴纳。公司长期拖欠职工工资,不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高庭长本着维护公平正义,从双方立场上化解矛盾。经调解,田某同意支付30名职工共计90多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对于裕华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田某的公司无力支付钱款,执行法官在了解情况之后,发现公司有些外债没有追回来,裕华法院的法官们决定将公司的到期债权追回用来支付职工的钱款。执行局副局长赵智勇、协调处局长付疆、协调处刘荣岐法官、李健康法官分别远赴北京、江西、广东、江苏、内蒙古等地,将严格公正司法与理性文明司法紧密结合,向公司的债务人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讲明了需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债务人深受感动,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在忙碌几个昼夜后,执行局的法官们为田某追回一百多万元,用这些钱款支付了30名职工的工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一方安宁。

关键词:劳动纠纷,职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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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世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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