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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8-27 00:00:00     稿件来源:

  基层法院的党组织是法院党的工作和党的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带领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贯彻党的决议、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也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主要桥梁。经过长期的努力,基层法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党组织机构,在推动发展、凝聚人心、促进审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思潮的涌现,法官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发生了深刻变化,基层法院的党建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法院党组织的任务也日益繁重,这就对基层法院强化党的组织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但与新形势下法院所肩负的新使命相比,基层法院的党组织建设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组织的设置行政化问题严重。基层法院党的各级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是由相当职务的院领导或中层干部兼任,在党组织内担任的职务与行政职务基本相当。以设立党总支的法院为例,一般是由院领导组成党总支,由主管队伍建设的副职任书记,由政治处主任等党组成员任总支部委员会的委员;到了党支部这一级,一般是在组成这个支部的各庭室负责人中推选一名中层正职任支部书记,其他庭室的中层正职分别任支部委员;到了庭室一级设立党小组,又是庭室的主要负责人任党小组的组长。这样层层按行政职务确定党的基层支部委员会成员,党的基层组织几乎就成了行政职务层级的翻版,不能体现党建工作的独立性,不利于激发党组织的活力。

  二、法院基层党组织的功能虚化。法院的基层党组织都是由当地党委的县(市、区)直工委批准成立,但从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法院机构名单中,并没有法院基层党组织构的设置,而纪检部门派出的纪检组、群众工作机构中派出的妇委会等却有。由于地方编制部门没有给基层法院专门的党务工作编制,党务干部和职级和待遇也无法落实,法院的党组织基本上处于虚设状态,造成基层法院党组织基本没有独立的工作人员,多是由具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兼职,党组织基本上无经费,无独立办公场地,办公条件紧张了连党校等教育场地都没有,教员也都是兼职的,法院开展的活动多不是以党组织的名义开展,党组织基本处于行政机构的附庸状态,似乎党的组织除了发展党员和收缴党费,其他活动都由政治处全包了。基层法院考核的基本上都是审判业务上的表现,对党建工作的考核很少或干脆没有。

  三、基层法庭的党组织“空壳化”。这些年法院党的基层组织全覆盖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大部分人民法庭都建立了独立的党支部,实现了“支部建在庭上”的目标。但近年来由于基层法院补员困难,法官断层现象严重,基层法庭人员缺乏,相应的基层法庭的党员也很少,不少基层法庭连个党小组都组织不起来,党支部形同虚设,党的活动很难开展。

  四、法院党组与党支部(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关系不明确。从法院现行的组织结构看,基层法院党组织经过当地党委批准设立,设置形式大致有党委、党总支(辖若干党支部)、党支部三种形式。但不管采取哪种形式,法院党组与党支部的工作权限并不清晰,实际工作中哪些是党组的权限,哪些是党的基层组织的权限说不清,哪些活动该以支部的名义开展也不明确。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以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很少,开展活动也是缩手缩脚,怕开展活动多了影响党组的权威。

  五、上级法院党组织基本不指导下级法院党组织工作。由于基层法院的党组织都是当地党委批准设立的,而不是上级法院的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基层法院党组织的活动基本上按当地党委的安排进行,由上级法院党组织来组织、指导、安排得很少,基层法院党组织不能根据法院工作的特点开展党的活动,影响了党组织活动的效果。

  六、党组织活动方式僵化、条块分割。党建工作是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的党组、政治处、纪检组都具有从事党建工作的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三个部门在地方上分属不同的系统,各管各的工作,很难形成党建工作的合力。尤其是基层法院政工组织力量薄弱、党务专业化程度偏低。基层法院的政工人员配备不足,一般只有一至二名。且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党建工作培训,还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人事管理上,面对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办法不多,创新意识也不够,党建工作只限于分别完成有关部门的“规定动作”,基本上除了开会就是写心得体会,再报个汇报材料了事,不能适应法官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

  七、部分党组织成员不重视党建工作。由于基层法院的党组织成员多是由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兼职的,有些人对党对党建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对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审判业务、轻政治工作”的倾向,整天忙于分管的业务工作,抓党建的热情不高,将党建工作放在次要地位,其他工作忙了甚至就顾不上党建工作了,造成党建工作很难开展。

  基层法院党的组织建设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基层法院党建工作的组织基础,也会间接影响党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造成党建工作水平与新形势需要有较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建工作的开展。新时期党的组织建设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任务也十分繁重,需要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实践改进组织建设的方法措施,健全党建工作机制,把党建工作融入审判工作之中,从而为党建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支撑。根据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基层法院应切实把加强党组织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来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基层法院的党组织建设:

  一、切实加强对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院党组在基层法院党的组织建设中的重要责任,要在党委和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协调,法院系统党组织具体指导,法院内部党组织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党的组织建设的整体合力,并同开展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主的作风建设和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全面促进党的组织建设,真正实现“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目标。

  二、强化法院党组织的人员配备和党建硬件建设。基层法院党组织应按照《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提出的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六有”目标,在院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建设法院党组织的骨干队伍。一是加强强有力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建设服务意识强、服务作风好、服务水平高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创新选拔培养机制,采取跟踪培养、群众推荐等方式,选拔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党员担任党组织的书记和支委,并注意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二是建设本领过硬的党组织骨干队伍,加强党务工作者的队伍建设,配强专职党务工作者。三是建设功能实用的党建工作场所,建立便捷服务、便利活动、便于议事的综合阵地。

  三、理顺党组、党支部、政治处三者在党建工作中的关系。首先应当明确,党组是党委派驻到法院的工作机构,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责是党员教育工作。党组与本单位的机关党组织(机关党委、总支或支部)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政治处是法院负责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的部门,而党建工作在所有工作中处于龙头地位。为了实现法院党建工作相关部门的分工合作,应建立“一个中心、两条线”的党建工作工作格局,即以党组领导为中心,党组对党建负总责,在两条线中,一条是政治处当好“参谋部”,加强对党建的参谋和指导作用,抓好党建的宏观管理,搞好计划布置、督促检查和交流研讨等工作;一条是院党组织当好“前线指挥部”,主要抓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坚持行政一把手必须兼支部书记和“一岗双责”两大原则,确立党建工作的龙头地位。院党组、政治处、党总支、各支部、党小组层层负责、步步传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了以党组为核心,以政治处为指导,以党支部为基础的党建工作体制。

  四、加强与上级法院党建部门的联络工作。中级以上法院的政治部都设有专门负责党建工作的机关党委,法院的党组织应着眼系统联动、条块结合,优化党建的内外环境,主动寻求上级法院对党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为解决党建工作“纵向不通、横向不畅”的问题,不但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委和政法委在党建工作上的联络,取得当地党委的支持,还要主动加强与上级法院和上级政法委党组织的沟通,取得系统内的有力指导,从而形成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党建新格局。

  五、建立大政工格局,形成党建工作合力。法院的党组织应与本院的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协调处理。党支部和政治处重点抓好正面教育,纪检监察部门重点抓好警示教育,实现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全覆盖。法院党组在进行班子成员分工时,应将政工、纪检、监察、党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安排,以便于协调联动。

  六、认真落实中层干部的“一岗双责”。应当再明确法院中层干部不但要管好业务,还要履行好党建等队伍建设的职责,改变部分中层干部整天忙于业务、对党建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问题。最好像公安机关那样在基层政法单位设立政治指导员,专司党建等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因人数不够无法成立党小组的业务庭,应当与其他业务庭临时成立联合党支部,一块搞好党的组织生活。

  七、实现党组织职能的实体化。基层法院党组应当全力支持党组织的工作,建立党建工作动态化的监督、考核机制,为党支部配好、配强政工人员,尤其是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明确党务干部的待遇,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人力、时间、经费和场地等方面的保障,不能以业务忙等理由挤占党建工作的经费和场地等资源,同时大力支持党组织丰富党建工作的载体,创新教育的方式,提高党建工作的效果。

  总之,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根基在基层,党员形象也主要体现在基层党组织,所以,基层法院的党组织建设要有一个明确、正确的定位,并不断优化党组织的设置,创新组织工作的方法,强化党务干部队伍,开发和整合好党内组织资源,让党组织的职能不断完善和提高。

  (作者吕国清: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基层法院,党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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