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垫付资金注册公司触刑法
2013-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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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张肃娴 案例:李某拟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却无法筹集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于是找到代办工商注册的刘某,商定由刘某不仅负责公司登记成立的代办手续还负责以借款方式为其垫付500万元的注册资金。即将注册资金以李某名义打入公司验资账户,在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后,即刻将注册资金从账号中全部转出,以取得公司的营业执照。 案例分析及点评:本案中双方的这一“合作”行为即便未造成其它任何后果,也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59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出资罪。现实生活中,可以说以提供注册资金为主要业务,进行公司注册的人员存在迎合了大批缺乏资金又急于成立公司人们的需求,双方在心照不宣的各取所需,但无形中已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我国刑法设置了“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个罪名,将此类涉案金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惩罚那些实施了上述行为的人们。在此提醒各企业法人及代办公司等人,不要盲目追随他人之举,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己的事业,才能走得长远。 |
关键词:检察院,刑法,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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