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量刑建议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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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张伟华高亮 在刑事司法领域,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我国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检察机关对犯罪的未成人提出科学合理的量刑建议有利于其真心悔罪,认罪伏法,可以有效的巩固教育的成果。实践表明,未成年人及其家属不仅是通过提讯、开庭等诉讼程序,更是通过刑罚来体会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及国家的刑事政策,所以检察机关结合前期教育成果及庭审表现,有针对性的利用量刑建议来影响审判机关的量刑,有利于实现量刑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个别化”,也会对未成人的心理改造和犯罪预防起到深远的影响。 根据最高院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量刑建议的内容应包括法定量刑情节评价、酌定量刑情节评价以及对适用刑罚的种类、幅度、执行方式等几个方面。而涉及到未成年人这一方面,我们需要考虑的酌定情节会更多一些,比如说:犯罪当时的环境和条件、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的起因、促成犯罪的多种客观因素等。只有充分考虑到犯罪未成年人的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才能使提出量刑建议有法可依,并更具准确性,从而达到获得公正判决,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一、法定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已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司法者进行任意取舍的量刑情节,因此,法定量刑情节对刑罚轻重的调节是刚性的、固定的。刑法总则中包括的情形有: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例如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时,年龄因素就是司法者量刑时必须要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除了年龄因素以外,还包括防卫过当、从犯、犯罪未遂、受他人唆使而犯罪、犯罪中止等诸多情况。分则中对于具体罪名的一些特殊情节,也规定了具体的量刑情节。因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明确阐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法定情节是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核心内容。 在量刑建议的法定情节部分,我们要列举出每一项法定情节的法律依据以及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并将法定情节进行简单的整合,提出概括性的建议,以便与相关的酌定情节进行综合考虑。 二、酌定情节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需要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和手段、犯罪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及侵害的对象、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的起因、促成犯罪的多种客观因素等。酌定情节不仅能够直接影响对未成年人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而且直接关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程度。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在更应当紧扣司法解释、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中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视,在未成年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界限不是特别明晰的情况下,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尽可能借助犯罪中具体的酌定量刑情节,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重型化。 三、社会调查报告 目前我国司法制度中,“社会调查制度”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酌定情节的全面了解和合理把握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形成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机制,结合调查报告提出量刑建议,可以有效影响法官的量刑决策,从而提高量刑建议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此外,检察机关开展审前量刑社会调查,具有“寓教于审”的重要作用,社会调查报告中所反映的未成年人背景材料,为挖掘犯罪原因,寻找感化点,开庭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帮助。 检察机关应当注重社会调查报告所反应的实际情况,仔细甄别,有选择的写入量刑建议,同时也可尝试将社会调查报告附在量刑建议书之后,作为审判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参考资料。 四、未成年人羁押表现 未成年羁押表现制度与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一样均可以作为量刑建议中酌定情节方面的补充,这一制度也是随着少年司法改革而最近兴起的一项制度,它旨在体现未成年人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在看守所接受管教日常表现的综合评价。 在未成年人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可以向羁押场所发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表现情况鉴定表》,由看守所管教根据在押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悔罪态度、检举揭发等情况予以评定。承办检察官结合讯问的实际情况会同监所检察官对该评定进行复核,以未成人未来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思想的矫正程度为重点形成最后测评报告,做成一份类似于风险评估的鉴定结论作为量刑建议的重要补充提交法庭。 五、执行方式 在执行方式方面,可以在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根据实际情况在量刑建议中提出地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仍在原所在学校学习和单位工作,对促进未成年犯罪人改造、稳定其家庭生活、争取社会同情、维护社会安定都有着积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又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宽严相济,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与保护社会的利益相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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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检察院,刑事司法,未成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