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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盗窃案件引发的思考

2013-07-18 00:00:00     稿件来源: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李亚亚高亮

  盗窃犯罪是多发性犯罪,也是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主要刑事犯罪之一,加大对盗窃案件的打击力度能够有效地维护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在近期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件中,尽管涉案标的额不大,但案件本身体现的问题却能引发我们一些思考。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份,三名犯罪嫌疑人在裕华路一小区门口附近,盗窃一辆轿车后备箱中的工具包,由于案发当时有路人经过并及时报警,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出勤民警及时抓获归案,但是并未寻找到涉案赃物,且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其罪行。

  【案件分析】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中,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在证人证言方面,证人能够通过其证言证明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监控录像方面,公安机关提取了案发小区门口的监控录像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时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画面模糊,能够确认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在被盗车辆附近走动,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在旁边望风,无法看到犯罪嫌疑人确实打开被盗轿车的后备箱;在被害人陈述方面,被害人反映其轿车后备箱中的工具包被盗并且提供其工具包内工具的品牌、种类、数量和价格,无法提供各种工具购买时的发票;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方面,侦查人员为鉴定机构提供与被害人陈述相类似的物品作为鉴定标的。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看出,在证明犯罪事实方面,证人证言与监控录像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一条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但是没有其他更充分的证据作为辅助,使得该证据链的证明力度较为单薄;在涉案赃物价格鉴定方面,最关键问题在于侦查人员未能及时寻找到被盗工具包,证人证言无法证明工具包内的物品,被害人陈述尽管能够提供其工具包内的物品特征,但是被害人陈述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其证明效力是有限的,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工具包内是否有物品;其次涉案物品价格是否达到了立案标准,再次在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其价格问题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

  【案件思考】

  通过以上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盗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有效固定证据,使相关联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以证明犯罪事实和涉案物品价格。我国刑事诉讼规则已确立了重视侦查取证工作,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但是在实务中,一些侦查人员仍然难以转变思维观念,往往以突击审讯、获得口供为主要的破案方式,上述案件中侦查人员接到报案后及时出警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是却不重视对盗窃赃物以及其他证据的搜集工作,这就是明显的重视口供的思维方式,导致了在接下来办案过程中遇到一些列的问题。

  盗窃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应结合其特点,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依靠证据所证明的盗窃事实,依法做好审查起诉和定罪量刑的工作。办案人员通过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出该类案件取证应注意的一般问题。

  第一,充分重视对作案现场的勘查工作。除了通过网络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的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的扒窃行为外,一般情况下,盗窃案件的现场都会留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痕迹,如指纹、足迹、物品破坏痕迹等,这些痕迹物证能够最客观真实地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上述盗窃案件中,侦查人员忽视了现场勘查工作,没有对被盗轿车的车锁的破坏痕迹、车体表面遗留指纹和案发现场周围地面足迹进行提取,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只有证人证言和不清晰的监控录像证明盗窃事实。

  第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重视对周围环境的利用,调取尽可能详尽的监控录像。监控设施的普及为各种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监控录像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能够客观、准确地将案件事实的原始概貌真实的记录下来。盗窃案件中,如果能有监控录像作为证据,无论犯罪嫌疑人如何狡辩、拒不供述,依据完整的监控录像仍然能够认定其犯罪事实。

  第三,涉案赃物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应重视涉案赃物的处理工作。在盗窃种类物的案件中,对于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较为简单,侦查人员可以直接将相同种类的物品作为鉴定标的。但是在上述盗窃工具包的案件中,被告人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害人陈述其被盗的工具时,不能出示其购买时的发票,侦查机关以相类似的工具作为鉴定标的显然在客观性上缺乏依据。

  第四,充分收集证人证言。盗窃案件多具有秘密性,但是仍然会有一些人对案犯前后的某些情况有所了解,如对于案发现场可疑人员的体貌特征、衣着服饰、口音方言等都是突破案件的重要线索。上述盗窃案件中,之所以能够很快的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就在于有目击证人及时报案,并准确的指认出犯罪嫌疑人。同时证人证言对于涉案赃物的鉴定也有辅助作用,在盗窃赃物已经毁损灭失,或者难以认定盗窃赃物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询问被害人的朋友、同事等作为案件的间接证据,补强被害人陈述。

  通过以上对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的分析及思考,可以发现处理盗窃案件的关键在于转变办案思维,实现由重视口供的侦查模式向重视物证、人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侦查模式转变,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

关键词:检察院,盗窃,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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