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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继子女的抚养权该如何处理

2022-10-21 10:24:00    稿件来源:河北法制报

  □ 王帅 马慧卿

  肖女士与尹先生于2014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婚生子小甲。肖女士系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小乙。肖女士与尹先生于2021年11月份发生矛盾分居,分居期间小甲跟随尹先生生活,小乙跟随肖女士生活。现肖女士起诉要求与尹先生离婚,同时请求抚养小甲和小乙,尹先生依法承担抚养费。

  尹先生辩称,小乙与其没有血缘关系,不应承担抚养费。同时称肖女士有自己的儿子小乙在身边抚养,要求抚养婚生子小甲,并由肖女士依法承担小甲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女士坚决要求离婚,尹先生亦同意离婚,二人的婚姻关系已丧失了存在、维护的基础,故肖女士要求离婚的诉求,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小乙系肖女士与其前夫生育的子女,现跟随肖女士共同生活,尹先生无其他子女,且小甲现与尹先生共同生活,因此,小甲随尹先生生活更为适宜。故二人离婚后,小乙继续由肖女士抚养,而小乙作为肖女士与前夫的子女,肖女士在处理上一段婚姻时对小乙的抚养费已作出处理,故尹先生不再承担小乙的抚养费。法院遂依法判决,准予肖女士与尹先生离婚,小乙跟随肖女士生活,小甲跟随尹先生生活,肖女士每月支付小甲抚养费600元至年满18周岁。

  说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集中在肖女士与尹先生均同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处理问题。本案中比较特殊的是,小乙系肖女士与前夫之子,在此情况下该如何处理继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存续与否直接决定着继父母是否有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在处理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诉讼时,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处理需要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已经存在的抚养和赡养关系等多种因素考量。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据此可知,继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母抚养,也可以由继父母抚养。继父母虽有权要求继续抚养继子女,但抚养权首先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基础,在继子女的生父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判决子女随生父母生活更为合适。本案中,肖女士要求与尹先生离婚,同时请求抚养子女小甲与小乙,可以理解为其自己愿意抚养小乙,同时尹先生也表示小乙与其系继子女关系,无直接血缘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小乙由肖女士抚养更为适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本案中小甲作为肖女士与尹先生的婚生子女,考虑小甲一直跟随尹先生生活,且肖女士已有小乙需要照顾,故小甲由尹先生抚养更为适宜。

  关于小甲与小乙的抚养费承担问题,因小乙在肖女士与前夫处理婚姻关系时,已由肖女士前夫承担小乙的一半抚养费,且肖女士与尹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后,小乙与尹先生无直接抚养关系,故不应由尹先生承担小乙的抚养费;在小甲的抚养费承担问题上,因肖女士同时承担着小乙一半的抚养费,综合考虑肖女士的实际收入、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小甲的生活环境等因素,法院酌定肖女士每月支付小甲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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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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