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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财物殴打他人被告人获刑罚

2018-09-05 17:37:32     稿件来源:

  8月29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对随意毁损公私财物、殴打他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杨靖龙、尹庆国、王锦徽和李肖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杨靖龙、尹庆国、王锦徽经常纠集在一起,随意毁损公私财物、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已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5月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杨靖龙指使高某(另案处理)、李肖、高某某(另案处理)持碎砖块将井陉县微水镇邮政移动大厅兴达通信店内刘某承包的手机摊位砸毁,致使柜台及20余部手机不同程度损坏。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221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肖于2018年4月17日主动向井陉县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29日22时许,杨靖龙、张泽伟、王锦徽到井陉县微水镇河边西路蔡某经营的烟酒店买烟,要求欠账,蔡某不同意,张泽伟对蔡某进行殴打。

  2017年11月的一天的晚上,杨靖龙、尹庆国、王锦微与赵某一起喝酒时,听说赵某与尹某有过口角,杨靖龙指使尹庆国、王锦徽对尹某进行殴打,后被赵某等人劝开。这还不算完。2018年2月8日凌晨1时30分许,杨靖龙、王锦徽、尹庆国在井陉县城一家KTV消费后搭乘出租车时,恰遇尹某驾驶的出租车,杨靖龙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驾在尹某脖子处,将尹某胁迫到自己家中,先用电线抽打,王锦微让尹某观看以震慑、恐吓,后指使尹庆国用刀将尹某胸部刺伤。给原告人尹某造成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总计10650.6元。

  2018年3月13日20时许,杨靖龙、尹庆国等人在井陉县微矿路某歌厅唱歌时,杨靖龙,尹庆国酒后持匕首到耿某等人的包间内寻衅滋事,尹庆国持匕首行凶,耿某、李某将匕首夺下,在夺匕首过程中,耿某左手无名指被划破,并将歌厅内沙发划破。经鉴定,被损坏的沙发套价值1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靖龙纠集被告人李肖、高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杨靖龙纠集被告人尹庆国、王锦徽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靖龙系主犯,尹庆国、王锦徽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肖系从犯。被告人杨靖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尹庆国、李肖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李肖系自首、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杨靖龙有期徒刑四年、尹庆国有期徒刑二年、王锦徽有期徒刑一年、李肖拘役六个月;同时责令杨靖龙、尹庆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650.6元。

  说法:被告人杨靖龙、尹庆国、王锦徽为非作歹,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毁损公私财物、殴打他人,成为“害群之马”,已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犯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其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我国是法治国家,人们生产、工作和生活都需要有安定的社会环境,对于横行霸道、寻衅滋事、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必须坚决铲除,对其犯罪成员必须坚决依法严惩。(李忠勇甄晓霞)

  稿件来源:井陉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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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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