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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见义勇为 “十八条”《意见》

2016-08-15 12:39:11     稿件来源: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简称见义勇为“十八条”《意见》)。《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完善长效机制,确保见义勇为各项保障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条件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条件和申报要求。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其他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可由行为人本人、所在或受益单位和行为发生地乡镇(街道)、村(居)或者受益人及其他知情人员(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或举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措施

  《意见》就进一步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还应实行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实行首诊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对受到市政府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已纳入就业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完善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优抚救助机制

  《意见》就进一步完善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优抚救助机制提出了具体措施。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入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校就读的,纳入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范围,优先享受国家资助。对因见义勇为批准为烈士的,其子女按照教育优待政策执行。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在学人员或在学子女,要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受到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纳入当地低保的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部分丧失劳动力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人员;特别是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庭,应加大一次性救助的力度。对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货币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意见》就进一步落实好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抚恤补助政策提出了工作要求,重点就做好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人员相关待遇等提出了具体措施。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并且参加工伤保险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关键词: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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