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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院发布《关于为防汛救灾和恢复重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2016-08-10 17:15:59     稿件来源:石家庄法院网

  7月29日,石家庄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为防汛救灾和恢复重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从服务当前大局的角度,为依法做好受灾地区审判执行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为防汛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近期,石家庄市部分地区因特大暴雨出现洪涝灾害,尤其是赞皇、井陉、平山山区县雨量较大,灾情较重,人民群众人身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石家庄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万会峰介绍说,中院积极投入防汛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迅速组建了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耀江为组长、两名干警为成员的工作组,进驻赞皇县赞皇镇帮助防汛救灾工作;另外,中院驻赞皇县土门村精准扶贫工作组组长中院宣传处处长王伟以及两名干警成员一直和当地群众奋战在防汛救灾一线。7月27日,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崔存利到赞皇县赞皇镇东白草坪村、胡家庄村和土门乡土门村以及受灾严重的群众家中进行慰问,看望了与当地群众奋战在防汛救灾一线的法院干警;另外,接井陉法院受灾报告后,中院党组立即委派党组成员、副院长苏风雷带领工作组紧急赶赴受灾较重的井陉法院小作法庭,实地了解受灾情况、指导工作,看望慰问奋战在抗灾自救一线的干警。

  中院发布的《关于为防汛救灾和恢复重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对受灾地区法院依法做好灾后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包括:要求全市法院依法严惩危害防汛救灾和恢复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故意破坏受灾地区稳定、损害防汛救灾成果、不利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纠纷;依法支持和协助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安置、抚慰、补助、救助等工作,积极提出如何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此外,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可能遇到一些问题依法进行了具体指导。例如: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地区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对受灾地区当事人因暴雨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因暴雨引发的其他自然灾害受到身体伤害,或因防汛救灾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应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对于涉及防汛救灾、恢复重建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案件,应当慎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对于明确专门用于防汛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般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为非受灾企业或者公民,被执行人为受灾企业或者公民,财产无法确定或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被执行人遭受灾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尽力促成和解结案;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执行,但执行该财产将严重影响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可以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执行。受灾企业或者公民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非受灾企业或者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及时执行,以利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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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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