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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积极构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网络成效显著

2016-07-04 16:22:11     稿件来源:

  2016年2月,石家庄市妇联和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成立石家庄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全市各级组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了具体要求。截至6月底,全市共成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123个,其中市级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1个,县级13个,乡级119个,覆盖率达60%以上。目前,全市各级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婚姻家庭纠纷200余起。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健全机构,搭建调解网络

  市级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依托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建立,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调解员若干名,受市司法局、市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县级一般由主任和3-5名人民调解员组成,人民调解员从妇联工作人员和懂法律、有专长、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维权志愿者中选聘。乡级依托各乡(镇)街道、妇联、司法所成立,由乡(镇)、街道主管领导任调委会主任,乡(镇)、街道妇联、司法所、村(居)委会人员为成员。各县(市、区)按照年龄、知识结构合理,优势互补,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配备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明确工作职责,依法规范调解

  石家庄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全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宣传和组织协调,研究调处重大婚姻家庭纠纷等工作。县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指导,培训宣传和组织协调,在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司法部门和妇联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乡级负责本乡(镇)、街道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协助配合上级妇联或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主要调处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以及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其他民间纠纷。各级调解工作人员坚持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基本原则,通过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引导家庭成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平安、社会和谐稳定。

  三、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调解质量

  《意见》对案件的受理调解、安排调解员、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等工作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特别是在调解结果方面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建立健全了学习、例会、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等制度,不断加强规范运作,提升服务水平,及时有效调解化解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家庭纠纷,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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